(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胜诉被告周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胜,周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99号原告杨文胜,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周蓉,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胜诉被告周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文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胜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文胜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