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胜诉被告周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胜,周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99号原告杨文胜,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周蓉,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胜诉被告周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文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胜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文胜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