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小辉与被执行人赵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辉,赵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彭小辉,女,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赵安宇,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彭小辉与被执行人赵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安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彭小辉120000元,并自2013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他人先行扣留,现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明可以延缓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