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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范金山诉被告范金光、范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山,范金光,范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958号原告:范金山,男,生于1968年4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范金光,男,生于1970年10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范金强,男,生于1979年9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范金山诉被告范金光、范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范金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金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范金山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