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范金山诉被告范金光、范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山,范金光,范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958号原告:范金山,男,生于1968年4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范金光,男,生于1970年10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范金强,男,生于1979年9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范金山诉被告范金光、范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范金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金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范金山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