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51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