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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51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