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德林、易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德林,易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大,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德林,男,汉族,农民。被告易柏兰(系被告夏德林之妻),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德林、易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