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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泽金、代冬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41号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商务大厦B座1栋1单元1701号。法定代表人左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奇,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刘泽金,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代冬梅,女,汉族,1983年11月7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泽金、代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泽金、代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泽金、代冬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由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雪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