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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王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王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418号原告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张元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萍,公司员工。被告王佳,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佳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易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