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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汴军与王雪晨、李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汴军,王雪晨,李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王汴军,男,53岁。被告王雪晨,男,36岁。被告李念军,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汴军诉被告王雪晨、李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梦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