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向伟与李彦军、刘德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伟,李彦军,刘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453号申请人李向伟,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李彦军,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刘德方,男,1945你那3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李向伟申请李彦军、刘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白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杜建清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范 冰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