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梁坤、赵义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梁坤,赵义伟,方敏,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36号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周飚,会长。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昌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坤,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被告:赵义伟(梁坤配偶),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方敏。被告: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方敏。本院在审理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梁坤、赵义伟、方敏、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梁坤、赵义伟、方敏、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192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梁坤、赵义伟、方敏、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律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亓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