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祥丰、王天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李祥丰,王天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501号原告陈勇,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高建兰,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丰,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天波,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李祥丰、王天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