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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春苗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14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春苗(绰号“苗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5日经湖南省会同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湖南省会同县看守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春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5)会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春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春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春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春苗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春苗撤回上诉。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捷审 判 员  姚 健代理审判员  刘哲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