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石河子车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勇、李国平、新疆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车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20小区乌伊东路**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勇,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平,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服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六路20小区***号。法定代表人:贺星洪,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石河子车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勇、李国平、新疆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石河子车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石河子车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河子车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党新安审 判 员 陈 锋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