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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世忠、蒙惠林等与文俊喻、谷润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忠,蒙惠林,文俊喻,谷润娟,潘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73-2号申请执行人丁世忠。申请执行人蒙惠林。被执行人文俊喻。被执行人谷润娟。被执行人潘凌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文俊喻、谷润娟、潘凌艳向申请执行人丁世忠、蒙惠林返还拆迁补偿款47791元,案件受理费995元,共计48786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31.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凌艳有轿车一辆,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潘凌艳所有的桂L×××××小型汽车一辆,限被执行人在车辆被扣押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丁世忠、蒙惠林返还拆迁补偿款47791元,案件受理费995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31.7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所扣押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