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西武与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西武,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常西武,居民。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杨洪布,村主任。原告常西武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西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西武诉称,2003年秋,原、被告口头协议,被告承租原告村南“二级五亩一”土地1.29亩。被告不支付租金,以免除原告的农业税及提留相抵,未约定租赁期限。2011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土地,被告一直推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村南“二级五亩一”土地1.29亩。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秋,原、被告口头协议,被告承租原告村南“二级五亩一”土地1.29亩。被告不支付租金,以免除原告的农业税及提留相抵,未约定租赁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土地,被告一直推诿。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村南“二级五亩一”土地1.29亩,诉至法院,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临淄区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自己系涉案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常西武村南“二级五亩一”土地1.29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