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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甲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王甲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00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田义村。法定代表人:庄荣昌,系该村委会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秀云,系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姗,系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奎,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义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王甲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白丽萍、审判员丁广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王甲奎诉称:请求法院确认王甲奎是田义村本村失地农民符合田义村失地农民(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判令田义村委会向王甲奎返还社保补贴75,418.2元及利息。原审田义村委会辩称:王甲奎在2012年前就已在其他企业上过保险,现已领取了退休金。企业上保险企业负责交纳20%,个人交纳8%,这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承担责任方式。保险不能上双份,也不能兼得。村里给失地农民上保险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承担30%,个人承担30%,村里承担40%,村里承担的具体数额为75,418.2乘以40%。未给王甲奎交纳养老保险是村民大会决定的。政府也规定该笔款项专款专用,不能直接支付给个人。该养老保险费用不在村里,区政府直接将该笔费用划拨到养老账户。总之因为王甲奎在田义村失地农民(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草案)发布之前已交纳了养老保险,而保险不能重复交纳,所以村里才未给其交纳养老保险。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甲奎系田义村村民,农业户口。1998年至2012年,王甲奎以沈阳市石油化工配件厂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2年11末月王甲奎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2012年3月19日,田义村委会根据沈阳市政府有关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田义村失地农民(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草案)》,规定凡是享受田义村股份量化分配的人员,2012年3月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股东)均有资格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按我市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保费15年(补贴额为75,418.20元),此款项由村集体承担,只能用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凡是在2011年12月3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一次性参保。在2011年12月31日年龄在45-59周岁、女40-54周岁的失地农民(股东)必须参保。距法定年龄不足15年的,按照规定最早从1998年1月补缴,参保缴费补贴余额部分计入个人参保资金账户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先从个人参保资金专户中支付,直至为零。方案第6条还规定:“失地农民(股东)已经参加养老保险,村集体参保缴费补偿额给予留存于个人参保资金专户,待其失业时,用于按续养老保险,退休时个人专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返给本人。第10条规定,上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补贴金额75,418.2元只用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发放个人。该方案(草案)经田义村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后发布,参保缴费补贴75,418.20元按政府30%、村集体40%、个人30%比例负担。但实际除政府应负担的30%外,其余70%均由田义村委会从田义村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中及失地农民(股东)应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并支出,存入失地农民(股东)个人参保资金帐户中。因王甲奎已于1998年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故未享受到田义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4月11日,田义村召开村民大会,对公共事务进行村民公开表决,关于“没有享受到田义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里是否给予以退费补贴”一事,同意票占表决总数28.2%,未超半数,故未对王甲奎等人员进行退费补贴。王甲奎遂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失地农民(股东),保障资金的来源是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应由村集体和个人支出的70%),故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王甲奎系田义村村民,对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田义村委会未表异议,故其有权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田义村委会抗辩保险不能得双份不能兼得,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不同的保障,且王甲奎为失地农民身份,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交纳社会保险金,不影响其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资格,故对田义村委会抗辩不予支持。因王甲奎已于1998年已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于2015年3月已开始领取养老金,故其应享有的失地农民(股东)社会保险补贴应由田义村应一次性支付给王甲奎,数额为应由村集体、个人交纳的70%份额即52,792.74元。关于王甲奎请求确认其失地农民身份符合参保条件的诉请,本判决前已论述,为当然存在的事实,无需再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甲奎失地农民(股东)社会保险补贴款52,792.7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元由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承担。宣判后,上诉人田义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甲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王甲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有误,进而导致错误认定法律关系并作出错误裁判;2、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争议的实质性问题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明显不当,本案是因缴纳社会保险引起,王甲奎在享受着退休待遇的同时,又变相要求获得另一份社会保险,不应支持;3、原审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否定了村民自治的结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我村委会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审法院裁判结果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定与裁判结果毫无关系。被上诉人王甲奎辩称: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帐户确认表,沈阳市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户口本,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草案),村民大会表决结果,村民名单,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政办发(2006)49号文件等证据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补偿资金的来源是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故本案王甲奎、村委会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王甲奎系田义村村民,故其有权获得失地农民的保障资金。村委会在王甲奎作为失地农民身份的情况下,从土地补偿款中为王甲奎预留应缴养老保险费的一定份额存入王甲奎的个人参保资金帐户中,待王甲奎失业时,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王甲奎退休时该账户余额返还王甲奎。因王甲奎已于2000年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故未享受田义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则村委会留存王甲奎的养老保险费已无实际意义,该份额应返还给王甲奎。故原审法院支持王甲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3元,由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田义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白丽萍审判员  丁广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鑫桐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