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小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文松与李现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松,李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小字第24号原告李文松,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现平,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村支书,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汤阴县古贤镇司法所所长,住河南省汤阴县,系古贤镇士昌屯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松诉被告李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松负担。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仝月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