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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新双、王亮增等与桑华、刘朋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桑华,刘朋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王新双。原告王亮增。原告刘晓庆。被告桑华。被告刘朋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与桑华、刘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桑华、刘朋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桑华、刘朋远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