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新双、王亮增等与桑华、刘朋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桑华,刘朋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王新双。原告王亮增。原告刘晓庆。被告桑华。被告刘朋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与桑华、刘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桑华、刘朋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双、王亮增、刘晓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桑华、刘朋远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