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万山红与刘贤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万山红,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唐家镇朱家村。被执行人刘贤友,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唐家镇朱家村沙岗子屯。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50号万山红与刘贤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