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骏与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骏,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797-1号申请执行人马骏,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执行人郭海霞,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都江堰市。。被申请执行人郭金福,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都江堰市。。被申请执行人王良玉,女,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都江堰市。。马骏与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骏间借贷纠款人民币68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以(2015)都江执字第7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名下共同拥有的住房一套。另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骏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马骏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郭海霞、郭金福、王良玉尚欠申请执行人马骏人民币6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