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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艳与李海龙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490-4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龙,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李海龙扶养费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4)源民初字第1423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李海龙扶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