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执民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与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甬执民字第30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负责人:宋伟飞。委托代理人:徐伟。委托代理人:邱叶。被执行人: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文英。被执行人:蔡亦军(TSOI,YIKKWAN),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P784265(5),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念书巷8号501室。系孙文英之夫。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戚生苗。本院在执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与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蔡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在诉讼期间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文英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E-1601、E-1602、E-1603三处房产。现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文英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E-1601、E-1602、E-1603三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