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何某,男,住临澧县。被告辛某某,女,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廖伯泉,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澧县。原告何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被告辛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属实,但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辛某某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月16日在临澧县烽火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2月12日生育一女(何某某,系在校学生)。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现有下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临澧县安福镇楚天豪苑的三室两厅房屋一套(该房屋价值经双方共同确认为180000元)、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海信34英寸电视机一台、两门冰箱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另查明,原、被告均系临澧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每月总收入约3300元,被告每月总收入约4000元。诉讼中,经本院征求婚生女何某某关于由谁抚养的意见,何某某表示愿随其母亲即被告辛某某生活。原、被告亦均同意一方带养小孩,另一方则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3份、离婚协议1份及原、被告在开庭审理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经征求其意见,表示愿意随其母亲即被告生活,故婚生女以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原、被告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具体意见》第7条第2款“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应按此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成年时止。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三室两厅房屋一套,该房屋虽未进行价格评估,但双方已共同确认其价值为180000元,本院予以采纳。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婚生女随被告生活,该房屋以分割给被告为宜,被告适当给付财产分割费,本院酌定其给付金额为7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具体意见》第7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何某某随被告辛某某生活,原告何某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0元(1000元/月×50月);原告何某分得下列夫妻共同财产: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被告辛某某分得下列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临澧县房屋一套海信34英寸电视机一台、两门冰箱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被告辛某某给付原告何某财产分割费70000元;以上第(二)项、第(四)项相抵减后,被告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何某2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黄辉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