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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白进平、秦河山、秦河花与右玉县白头里乡秦家滩村民委员会、张文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进平,秦河山,秦河花,右玉县白头里乡秦家滩村民委员会,张文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进平,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农民,住右玉县X乡X村,身份证号1421311966********。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河山,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住右玉县X乡X村,身份证号140623198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河花,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住大同市X,身份证号1406231986********。上列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海清,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右玉县白头里乡秦家滩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右玉县白头里乡秦家滩村。法定代表人:秦国兵,主任。委托代理人:汤建商,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辉,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住右玉县X乡X村,身份证号1421311964********。委托代理人张龙,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住右玉县X乡X村。上诉人白进平、秦河山、秦河花因与被上诉人右玉县白头里乡秦家滩村民委员会、张文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进平、秦河山、秦河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清、被上诉人右玉县白头里乡秦家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国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建商、被上诉人张文辉之委托代理人张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右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