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甪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木英与蒋全妹、王雪荣、蒋林妹、蔡雄、翁归花、朱建荣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木英,蒋全妹,王雪荣,蒋林妹,蔡雄,翁归花,朱建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胡木英。委托代理人高军、叶洁,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全妹。被告王雪荣。被告蒋林妹。被告蔡雄。被告翁归花。被告朱建荣。上述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波、王亚,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木英与被告蒋全妹、王雪荣、蒋林妹、蔡雄、翁归花、朱建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军、叶洁,被告蒋全妹、王雪荣、蒋林妹、蔡雄、翁归花及委托代理人张波、王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木英诉称,2014年4月5日,原告与女儿马某甲、马某乙及外孙女顾某、莎某在迎宾路摆摊卖花,六被告亦在附近卖花。上午8点左右,马某甲、马某乙因生意与蒋全妹、蒋林妹发生争执。原告上前劝架,被六被告打伤。当日原告至甪直医院治疗,因头部伤势较严重,次日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查。后于2014年4月10日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并于4月15日进行脑部手术。综上,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614.12元。被告蒋全妹、王雪荣、蒋林妹、蔡雄、翁归花、朱建荣辩称,1、双方纠纷发生于2014年4月5日,至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2、原告伤情并非被告殴打所致。2014年4月5日,双方确有发生纠纷,但原告年事已高,发生纠纷当天没人殴打原告,故原告伤情与被告无关。3、脑膜瘤不是殴打所能导致,脑膜瘤的形成时间要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不可能在发生纠纷的短短几天内形成,故原告的脑膜瘤与被告无关;4、被告蒋全妹在当天纠纷中因受到殴打致左耳失聪,产生的医疗费,要求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相抵销。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马某甲与其女儿顾某在甪直公墓附近的迎宾路口处卖花,蒋全妹及其女儿翁归花亦在附近卖花。上午8点左右,双方因争抢生意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后马某甲的母亲胡木英、父亲马某某、马某甲的妹妹马某乙及马某乙女儿莎某,蒋全妹的妹妹蒋林妹、蒋林妹的丈夫王雪荣、翁归花的丈夫蔡雄等人均参与进来,双方发生互殴。纠纷发生当天,胡木英至甪直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537.96元。次日,胡木英又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花去医疗费1479.06元。该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单载明检查的是头外伤。2014年4月10日,胡木英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脑膜瘤切除手术,花去医疗费45556.20元。后原告于2014年5月6日、10月23日两次至医院进行术后复查,花去医疗费计1040.90元。审理中,原告称其被被告打伤,其中治疗头外伤花去医疗费计2017.02元。另,其患有脑膜瘤多年,不影响生活。虽脑膜瘤不是殴打所致,但当天被殴打后出现恶心、头晕,之后病情加重。因头部受到重击使脑膜瘤病情变化,致其不得不手术,对此被告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审理中,本院征得双方意见,致函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向该所咨询原告胡木英此次脑膜瘤手术与头部外伤是否存在关联。该所回函称“1、经材料审核,胡木英脑膜瘤诊断明确,脑膜瘤系胡木英原有疾病,与本次外伤无关;2、2014年4月5日,胡木英被打后临床病历记载:头颅无畸形,鼻部略肿胀,鼻腔渗血,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ct检查示左枕颅内占位,建议mri检查。后经mri检查临床确诊脑膜瘤,肿瘤与硬脑膜关系密切,肿瘤周边可见水肿,未见肿瘤破裂、出血等新鲜损伤特征。根据上述病历资料所载,胡木英此次损伤轻微。后患者进行脑膜瘤手术治疗,系自身疾病的需要,现本次外伤无明确关联性。但患者术前的对症治疗及排除外伤所进行的检查应视为与本次外伤有因果关系。”对此,原告对该所回函中的第2点意见有异议,原告称病历显示原告确实因脑外伤造成脑部水肿,原告患有脑膜瘤多年,但一直很稳定。此次外伤后致其不得不进行手术,故其所受外伤是其进行手术的诱因。六被告对该鉴定所的意见无异议。同时被告称根据甪直医院诊断,除了发现脑部左侧有病灶外,原告的外伤很轻微,而原告脑部的病灶其本人及家属早知情,故原告根本不需要进一步检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病历卡、诊断报告、出院小结、医疗费凭据、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的函件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就双方间发生纠纷的原因及经过,原告称,最早是翁归花与顾某因争抢生意发生争吵,后翁归花动手打顾某,两人就扭打起来,马某甲、马某乙、莎某上前阻止翁归花,蒋林妹等人就对顾某等四人进行殴打。胡木英及马某某上前制止,胡木英被王雪荣打到头部及鼻子,后被蒋林妹殴打并推到在地。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后胡木英至甪直医院就诊。对此,六被告称,翁归花、蒋全妹在迎宾路口卖花,隔壁摊位的马某甲、顾某与翁归花争抢生意发生纠纷,后顾某先动手打了翁归花,之后双方亲属赶来互相拉扯,造成双方均有人受伤,各自去医院检查。本次纠纷发生当天,甪直派出所对胡木英、马某某、马某甲、顾某、蒋林妹、蒋全妹、翁归花、王雪荣进行了询问。胡木英称,其看到其女儿马某甲被蒋全妹、蒋林妹、王雪荣按在地上殴打,顾某、莎某上前去拉开,也被这三人殴打。其上前去劝,王雪荣用拳头打其头上三下,再打其鼻子一下,鼻子当场流血。蒋全妹趁机打其头上、肩上,并把其推倒在地。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带其到医院检查。其一方没有人打对方。马某某称,其那天亦在附近卖花,7、8点左右,有人过来告诉他,其老婆被人打流鼻血了,其过去一看,其外甥莎某倒在地上,其准备拉她起来,有个男的踢了其屁股上一脚,其倒在地上。后来民警来了,其就到医院看伤了。马某甲称,8点多,其在卖花时,看见其女儿顾某与妹妹马某乙被隔壁摊位的人打倒在地,其上前拉,亦被打倒在地。对方有4个女的,5个男的,是蒋全妹、蒋林妹的亲属。顾某称,8点左右,一个客人从其妈处买了花,隔壁摊位的一个女的骂其妈抢生意,双方就吵了起来,后这女的就上来抓其头发,并把其推倒在地,之后几个男女围着其打。后来其妈妈、妹妹、爷爷过来也被打了。当时场面很混乱,如何打的没看清。其一方是六个人,对方参与打架的有七个人。蒋林妹称,当天其亦在附近卖花,7:30分左右,其丈夫打电话说在打架,其走过去看到其外甥女翁归花被马某某女儿、外甥按倒在地。其上前说干嘛这样,马某某大女儿冲上来抓其脸,其也上前抓她头发。后对方把其按倒在地,打了其。其没有看到其一方有人打对方的人,也没有看到有人打胡木英、马某某。蒋全妹称,其女儿因卖花与对方发生纠纷,后双方打起来。被人劝开后,其女儿叫了其妹妹去理论,结果双方又打起来,怎么打起来的不清楚,其看到其妹妹、女儿倒在地上被对方五个人打,五个人里有胡木英、马某某。后联防队来人劝开了。胡木英嘴上出血,说是王雪荣打的。其与妹妹、女儿都被打伤了。翁归花称,当天,隔壁摊位的一个女的到其摊位拉客人抢生意,其说在谁的摊位前就买谁的。那女的女儿就骂其,后双方就对骂起来。之后对方先动手,双方就扭打起来。后来两方亲属也扭打在了一起。对方六个人,其一方是其、其妈妈、姨妈、表妹四个人参与打架。王雪荣称,当天双方都在墓区附近卖花,因抢生意发生争执,先是两个女人吵、拉扯,但后来双方打起来了,双方亲属陆续上去帮忙,但都是女的,其知道男人不能掺和进去。后其上去拉开双方的人,其身后冲上来一个70多岁的老太,打其背上,其后退撞倒了她,她爬起来时鼻子流血了。其一方有其、翁归花、蔡雄、蒋林妹、蒋全妹、其女儿王某某。女的打起来,男的在拉架,其没有参与打架。庭审中,被告称从现有证据来看,只有王雪荣与原告有过肢体接触,其他五人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将其他五人列为被告不适格。且王雪荣是撞倒原告,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原告在派出所的陈述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就如原告所述,亦是双方互殴,原告亦应赔偿被告损失。对此,原告称,在上述询问笔录中,蒋全妹陈述其妹妹及女儿与原告方打架了。王雪荣陈述双方打起来,双方的亲属都上去帮忙。就王雪荣的女儿,王雪荣在派出所陈述其一方有六人在包括其女儿王某某。庭审中,被告称王某某不在现场,原告称王某某在现场,但其不向王某某主张侵权责任。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被告认可原告在甪直医院检查支付的费用是必要的检查费用,但提出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支出的费用是原告为做脑膜瘤手术进行检查支出的费用,与头外伤无关,且原告的头外伤较轻微,没必要做第二次检查。另,被告称其一方多人在发生纠纷当天支出的检查费及蒋全妹左耳受到殴打产生的费用,其将另行主张。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身体损害的,应赔偿受害人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就本次纠纷的起因及是一方殴打对方还是双方互殴,还有是哪一方先动手,双方均各执一词。原告主张其是去拉架,亦无证据证明。根据双方的陈述,本院确定就本次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因本次纠纷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各半负担。除王雪荣外,其他被告称与原告未有肢体接触,对此原告不予确认。且翁归花等人在派出所所作陈述中亦确认其一方多人与对方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人打架,故被告辩称除王雪荣外其他被告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一方参与打架的人员,原告明确不向王某某主张侵权责任,其他被告亦无异议,故对王某某是否参与打架不再理涉。就原告在此次纠纷中所受损伤,被告对原告在甪直医院检查头外伤所支出的费用537.9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就原告去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查支出的费用1479.06元,原告提供了该院的诊断报告单,载明检查是头外伤,检查时间是2014年4月6日。原告年龄较大,在头部受击打并有不适的情况下至两家医院进行检查应属合理,故本院对原告在该院检查支出的费用亦予以确认。就原告治疗脑膜瘤所支出的费用,经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处咨询,原告脑膜瘤手术与本次纠纷受到的外伤没有关联性,故脑膜瘤手术是原告自身疾病所需,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治疗脑膜瘤而支出的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前所述,原告进行脑膜瘤手术与本次纠纷无关联,但原告患脑膜瘤多年未进行手术亦无碍,其在此次纠纷中头部受到击打后因头痛入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因此,无证据证明原告明知其脑膜瘤手术确实与本次纠纷无关联。原告在自认为有关联的情况下于脑膜瘤手术治疗结束后向被告主张损失,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4年4月5日受到殴打,2014年4月15日进行脑膜瘤切除手术,后于2014年5月6日、10月23日两次进行脑膜瘤术后复查亦属合理,故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就被告主张的损失,被告未提起反诉,且亦不具备可提起反诉合并审理的条件,后被告提出另行主张,故对此不予理涉。综上所述,就原告治疗头外伤支出的费用计2017.02元,由六被告赔偿原告1008.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全妹、王雪荣、蒋林妹、蔡雄、翁归花、朱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8.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六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丽芳人民陪审员 费华琴人民陪审员 戴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珺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