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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东诉被告冯滋化抚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冯滋化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035号原告郭东,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汇能煤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冯滋化,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折志勋,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诉被告冯滋化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