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东诉被告冯滋化抚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冯滋化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035号原告郭东,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汇能煤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冯滋化,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折志勋,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诉被告冯滋化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