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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剌守义诉被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剌守义,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487-1号原告剌守义,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3195811163371,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路12号4楼18号。委托代理人郭桂梅,女,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02196606100044,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路12号4楼18号,系原告剌守义之妻。被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安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剌守义诉被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剌守义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剌守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剌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4元,减半收取115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52元,由原告剌守义承担。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