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晓丽诉强晓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丽,强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孙晓丽,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强晓莉,女,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齐齐哈尔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强晓莉履行判决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逊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