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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台前县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台前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慧琴,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台前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慧琴、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13年4月被告承包台前县某面粉厂梁柱工程购买原告商砼,2014年1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欠原告商砼货款104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曹某某支付原告商砼货款1049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某辩称,对欠条予以认可,2012年原告给台前县新区医院送的商砼有点质量问题,当时把款已经给了原告,质量问题一直没有给解决。欠条上的商砼用于某面粉厂,被告只是工地上送料的,如果原告把新区医院的事解决了就同意偿还该欠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曹某某因承包台前县某面粉厂梁柱工程购买原告某某公司商砼,2014年1月27日被告曹某某为原告某某公司出具欠条,“今欠某某商砼款共计壹万零肆佰玖拾元(10490)曹某某2014.1.27日”。被告曹某某未偿还欠款,随原告起诉至法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有欠条、当事人当庭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从原告某某公司处购买商砼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曹某某对该笔欠款予以认可,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曹某某偿还欠款104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曹某某辩称因2012年台前新区医院工地从原告处购买的商砼有质量问题一直未解决,待解决后偿还原告欠款。原告某某公司对被告的答辩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被告辩称的事实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对欠原告货款予以认可,对被告的答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于2013年4月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某支付原告台前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49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曹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