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坤鹏与被告高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鹏,高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徐坤鹏,女。被告:高凸,男。原告徐坤鹏与被告高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友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隋长发,人民陪审员张秀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坤鹏,被告高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凸经营的沈阳市大东区京彩景华美容美发店于2014年1月已停止其美容业务,其美发业务现也已关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储值卡中全部余额共计7787.36元。被告辩称:原告在我经营的沈阳市大东区京彩景华美容美发店办卡,进行美发业务消费,现美发店于2014年1月已停止其美容业务,原告卡内剩余现金7787.36元未退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凸系沈阳市大东区京彩景华美容美发店个体业主,在被告经营期间,原告在该店办理京彩景华美容美发至尊卡一张,现该店已停止经营,原告卡内尚有7787.36元未消费,被告未将此款退回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京彩景华美容美发至尊卡、消费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沈阳市大东区京彩景华美容美发店停业时,对其对外办理的消费卡剩余现金应予返还,现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徐坤鹏人民币7787.3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友杰审 判 员 隋长发人民陪审员 张秀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嘉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