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颜勇与王洪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勇,王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412号申请人颜勇,男,汉族。申请人王洪超,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颜勇、王洪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颜勇、王洪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颜勇承诺为王洪超修好车辆,修车费全部由颜勇承担,并一次性赔偿王洪超经济损失800元。2、颜勇车损自负。3、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伯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