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凤鸣与定兴县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赵国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鸣,定兴县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赵国洋,徐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96号原告赵凤鸣。委托代理人卢鹏程,定兴县城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兴县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洋,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国洋。被告徐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鸣与被告定兴县远程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赵国洋、徐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