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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雷某某、赵某某、付某甲、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雷某某,赵某某,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6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负责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雷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赵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付某甲,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付某乙,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雷某某、赵某某、付某甲、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被告已还清原告欠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雷某某、赵某某、付某甲、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