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全明与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全明,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安全明。委托代理人曹占荣,甘肃平凉工业园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丰台乡丰台街。法定代表人段真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泰祥。委托代理人陈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全明诉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全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安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全明撤回对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安全明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