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麻希华与夏峰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希华,夏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麻希华,男,汉族���青海省祁连县。被告夏峰,男,汉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希华与被告夏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希华已与被告夏峰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10元,减半收取927.55元,由原告麻希华负担。审 判 长 周玉海审 判 员 韩富林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立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