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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麻希华与夏峰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希华,夏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麻希华,男,汉族���青海省祁连县。被告夏峰,男,汉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希华与被告夏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希华已与被告夏峰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10元,减半收取927.55元,由原告麻希华负担。审 判 长  周玉海审 判 员  韩富林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立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