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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肖博蔚与伍龄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博蔚,伍龄燃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肖博蔚(曾用名肖建清),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伍龄燃(曾用名伍凌霞),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博蔚诉被告伍龄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博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龄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博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博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73元,应收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原告肖博蔚承担。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