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与杨长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杨长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463号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尊顺。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盛。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纸款1552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长盛向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购纸。2015年6月27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纸款155214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载明“有纠纷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长盛应偿付原告温州临港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5521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被告杨长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