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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刘晓利与张贺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85号申请人刘晓利,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贺勋,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飞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贺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贺勋在金融机构工资账户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