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中民申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顾建、舒玉永与顾建、舒玉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舒玉永。再审申请人顾建因与被申请人舒玉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翟连颇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顾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实际情况��顾建与舒玉永结算时欠舒玉永350000元,后顾建给付舒玉永234000元,尚欠116000元。结算单中的“玖”字并非申请人所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顾建称与舒玉永结算时欠舒玉永350000元,后顾建给付舒玉永234000元,尚欠116000元,但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舒玉永提供的顾建所写欠条中的“玖”字是否为顾建所改动问题。顾建否认欠款叁拾玖万元的“玖”系其改动,一审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欠条上的“玖”字是否属顾建所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是顾建书写。本院认为,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应予采信。顾建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顾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