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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龙某与欧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龙某,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欧某,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龙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与被告的矛盾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潘泽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瑞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