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彦英申请执行朱长胜、赵杰、郭广平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英,朱长胜,赵杰,郭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赵彦英,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朱长胜,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赵杰,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郭广平,男,1958年4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赵彦英与朱长胜、赵杰、郭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长胜、赵杰、郭广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彦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长胜、赵杰、郭广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彦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长胜、赵杰、郭广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彦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