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姜忠国与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国,刘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姜忠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孝国,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世根、王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国诉被告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忠国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云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国撤回对刘云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姜忠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旖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春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