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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丰鑫工程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王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丰鑫工程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王保林,周石峰,王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郑州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广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川,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丰鑫工程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位卿,经理。被告王保林,男,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石峰,男,汉族。被告王彩,女,汉族。原告郑州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丰鑫工程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王保林、被告周石峰、被告王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时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