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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朗源机电公司与亿能达橡塑公司、陈礼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朗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陈礼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朗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朗源机电公司)。被执行人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能达橡塑公司)。被执行人陈礼洪,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朗源机电公司与被执行人亿能达橡塑公司、陈礼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亿能达橡塑公司、陈礼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亿能达橡塑公司、陈礼洪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