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 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翠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4月7日,被告向我借款46845元,并由被告董某某打一欠条。现我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6845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到庭证人刘庆中证人证言一份,拟证实董某某和董国子是同一个人,经刘庆中介绍,被告进货需要资金,从原告处借款;2、被告董某某于2014年4月7日所打欠条一份。被告董某某、赵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经刘庆中介绍,被告董某某进货需要资金时,开始从原告处陆续借款,被告也陆续偿还。截止到2014年4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46845元没有偿还。当日,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份,载明:“今国子欠张某某46845元,董国子。2014年4月7号”。经介绍人刘庆中证实,董国子与董某某系同一人,在家中习惯叫董国子。被告董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应认定原告与被告董某某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截止到2014年4月7日,被告董某某向原告打欠条确认尚欠46845元没有偿还,原告现持有欠条原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打条后偿还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6845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董某某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二被告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46845元。被告董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缺席判决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某某46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元,由被告董某某、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971元,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利华审判员 赵丽丽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朝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