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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燕霞诉许振义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霞,许振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刘燕霞,女,29岁,汉族。被告许振义,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霞诉被告许振义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燕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燕霞承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