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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志强与被执行人智鹏财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强,智鹏财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强,男。被执行人智鹏财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振强。申请执行人吕志强与被执行人智鹏财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的大劳人仲裁字(2014)第10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6日,申请人吕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合计20573元及利息,执行费21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6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殷健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