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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东来与胡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施东来。被告胡建民。原告施东来为与被告胡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8日,原告施东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东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东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东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施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