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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玉春、胡中伟与胡中伟、胡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春,胡中伟,胡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张玉春。被告:胡中伟。被告:胡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春诉被告胡中伟、胡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玉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