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小罗,该联社羊古信用社主任。被告曹加福,男,长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债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巫华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乃桢 来源:百度“”